华润燃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(试行)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,保障政府、企业、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润燃气”或“集团”)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实现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,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》、国务院国资委《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(国资发〔2016〕315号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《华润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(试行)》要求及华润燃气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,是指华润燃气总部及控股企业或具有实际管理权的下属企业(以下统称“成员企业”),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,公开发布的文字、图片、图表、音频、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润燃气总部,成员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,向利益相关方公开企业相关信息。
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
(一)依法合规的原则。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为前提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范围和内容。根据集团不同企业类型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。
(二)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原则。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、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(三)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。立足回应监管机构、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。
(四)责任到岗的原则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,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。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、经营安全,影响社会稳定。